一.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告知承诺制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受理窗口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基本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向场所所在的消防受理窗口“消防”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郑重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
3.消防救援机构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4.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5.核查发现需要责令限期整改的,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整改后达到要求合格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出具《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
三.告知非承诺制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受理窗口领取《基本信息登记表》。
2.消防救援机构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3.消防救援机构对受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
4.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对合格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消防安全检查制及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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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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