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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工商联会费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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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缴纳会费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的每位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位会员积极参与、支持工商联(商会)工作的重要体现。为加强对会员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确保昌都地区工商联(商会)各项工作顺畅、高效运转,真正将会员组织起来、活动起来、发展起来,根据《中华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收入应全额用于为会员服务,并于每年年终将会费收支情况在执委会议上公布。

二、适用范围及标准

参照国家有关群团、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自治区工商联(商会)的成功经验,会费收缴标准为:

1、本届会费收缴的范围:地区工商联(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常委、执委企业、个人会员。

2、会费收缴的标准:工商联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3000元;工商联执委、常委每年工应缴会费不少于1000元。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5000元;工商联其他会员每年应缴会费不少于300元(党政机关负责人为副会长、常委、执委不缴纳会费)

3、会费收缴的方式:地区工商联(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及地区工商联(商会)直属常委、执委的会费由地区工商联(商会)直接收取;属地在各县工商联(商会)常委及执委由各县工商联代为收缴。

会员自愿多交会费或赞助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三、会费用途

会费用于开展各种会务活动,为会员服务等。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开支;印制宣传、资料、报刊所需费用;考察、联谊、培训等活动所需费用;走访、慰问会员所需费用;为会员服务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各县工商联代收的会费50%留给各县工商联,50%上缴地区工商联(商会)。

四、管理及使用

成立会费管理委员会。待经地区工商联(商会)会议研究,会费管理委员会由地区工商联(商会)分管会员工作的副主席、2-4名非公经济兼职副主席、执委代表、会员代表、财务人员等组成:

会费管理委员会要坚持勤俭办会,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负责会费管理和使用工作,要专设内部帐务,专人审批,专款专用,健全内部的财务管理,建立监管制度。各种帐目和手续由地区工商联(商会)财务人员代理。会费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地区工商联(商会)执常委会议汇报财务情况,按规定向执委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其它

1、会员单位除了自觉缴纳会费外,还可以以各类捐赠、赞助等形式支持本会事业。

2、会员一年不缴纳的会费,视为主动退会。不再接受工商联的各项服务,也不再享受工商联各种扶持政策。

3、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4、本办法由昌都地区工商联、昌都地区商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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