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加快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创建,进一步加大昌都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引进区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持续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促进全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21〕9号)和《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藏政办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结合昌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依法在昌都登记注册、纳税;
(二)在昌都实际开展主要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加工、采购、仓储、销售、运输等主要经营环节之一在昌都;
(三)与市、县(区)人民政府、昌都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或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第三条 重点鼓励支持昌都市“3+4”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即清洁能源、绿色工业、文旅康养、高原生物、商贸物流、高新技术、藏医药七大产业及上下游产业链发展。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资金保障“昌都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共计8000万元,市、县(区)按照6:4的比例承担,实行预算管理,逐级审批、财政拨付用于兑现本规定各项资金扶持、奖励。
第二章 产业支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清洁能源产业
对新引进的清洁能源装备项目,自其投入运营年度起五年内,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1.对累计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其对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
2.对累计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其对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扶持;
3.对累计实际到位资金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其对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75%给予奖励扶持;
4.对累计实际到位资金在5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对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扶持。
第六条 支持绿色工业产业
对区外规模以上绿色工业企业整体转移、生产制造环节转移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入昌都市,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整体转移企业,按实际发生搬迁费用的100%给予设备搬迁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整体转移或整体转移后增资扩股的绿色工业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文旅康养产业
(一)文旅市场主体引进奖励。
1.引进世界500强、全国文化30强、中国旅游20强等文化旅游企业在昌都市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在全市旅游年地接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文旅企业旅游年地接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在昌都新注册的旅行社年地接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申请并获评为5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及自治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旅游业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
(三)对利用地热温泉、中医药(藏医藏药)等天然保健养生资源,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万元以上新建生态康养旅游项目的企业,在项目竣工并全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高原生物产业
对新引进的企业(增资扩股的本地企业)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其使用土地面积给予200元/亩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引进的企业(增资扩股的本地企业)收购昌都本地农畜产品加工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对猪肉加工规模达到50吨以上(加工原材料50%以上来自昌都本地)、羊肉加工规模达到50吨以上(加工原材料50%以上来自昌都本地)和牛肉加工规模达到100吨以上(加工原材料50%以上来自昌都本地)的,分别按照2000元/吨/年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商贸物流产业
(一)支持促进夜间消费。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夜间经济商业街打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投资建设的管理或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1.商业街长度不小于100米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同时商铺数量达到20家以上;
2.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已完工;
3.商业街打造相关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即商业街主体建设或提升改造,包括商铺牌匾更换、立面装修、夜景灯光设备更换、地面硬化、导引标识设置、商亭摊车购置、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
(二)支持促进城市一刻钟便民消费。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昌都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积极在社区打造邻里中心、社区食堂、社区工坊等特色便民项目,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项目投入运营后连续经营满一年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首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自治区级物流协会评为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按50万元/户、30万元/户、10万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发展支持。
(四)对新落户昌都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一年内货车数量达到50辆、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规模性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五)鼓励引进国际国内中高端消费品牌,开设品牌连锁店、举办消费品展示等消费活动,支持首店首牌首发消费。
1.鼓励高端消费品牌在昌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精品店,累计吸纳5名昌都籍常住人口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自开设之日起连续经营满一年,对该品牌商业经营主体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首店首牌首发消费。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在昌设立中国首店、西南首店、西藏首店,给予引进中国首店的商业运营主体100万元、引进西南首店的商业运营主体50万元、引进西藏首店的商业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
重点支持新建研发机构,单个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的扶持奖励,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藏医药产业
对新引进的藏医药企业,获得国药准字证书并在昌都辖区内产业化生产该药品的,一次性给予药品注册申请企业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招大引强
(一)除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传统建筑业项目以及水电、光伏、风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主体项目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自其投入运营年度起五年内,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1.对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
2.对实缴资本为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其对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扶持;
3.对实缴资本为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其对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75%给予奖励扶持;
4.对实缴资本为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其对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扶持;
5.对实缴资本为5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对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85%给予奖励扶持。
(二)鼓励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50强等符合要求的重大企业项目落户昌都,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在两年、三年内完工的,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5%的扶持奖励,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500万元。
第三章 投资保障政策
第十三条 金融支持方面
(一)企业向在昌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利率政策。
(二)对注册地在昌都市内并依法纳税且符合《西藏自治区企业上市融资奖补办法》的招商引资企业享受西藏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和一次性奖励相结合的政策。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即单个企业从完成股改至成功上市累计最高奖励600万元。
1.列入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70万元。
2.在西藏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70万元。
3.企业首发上市材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并获得回执的奖励110万元。
4.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昌都市的(依据招股说明),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注册地迁入昌都市并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政策且募集资金的10%以上投资在西藏的首发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奖励。
第十四条 税收支持方面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从事西藏自治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款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五条 人才及用工支持方面
(一)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昌都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昌都市辖区内缴纳社保人数10%的企业高管、高技术人才、高层次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形成的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
(二)企业吸纳我区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先缴后补,每缴纳1年即进行补贴。
2.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2000元/人·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招商引资企业注册成立后,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代表人可凭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招商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认定证明及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昌都市。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用地支持方面
(一)创新项目用地供应方式。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根据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配套住宅等附属设施不得超过工业总用地面积的7%),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
(二)对需进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符合自治区“容缺受理”“承诺受理”政策的情况下,允许市、县两级“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程序在报自治区批准前完成。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林草地的,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审批程序。
(三)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市、县(区)用地计划,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符合昌都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项目争取纳入自治区级重大项目清单,保障项目用地指标;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昌都产业发展定位投资项目的优先列为市、县两级重点项目,积极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 产业载体支持方面
对新引进企业(项目)租用国有厂房或楼宇的,按其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支持,自起租之日起,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租用厂房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对租用楼宇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对生产环境、使用面积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探索市场化招商方面
与市、县(区)、园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招商中介、代理机构,其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成后,按项目实际形成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5%给予奖励,项目兑现期为项目建成后5年内,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用电保障方面
持续压减办电环节和办电时限,对小微企业办理160千瓦及以下的用电业务,全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并施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昌都市用电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助力高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15号)执行相应电价。
第四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条 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审批权限下放、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重点领域各项改革工作,着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不断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优化水、电、气、讯接入办理程序,加大重大企业项目用能保障力度,多渠道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二条 积极宣传、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于支持高原生物、文化旅游、民族手工、商贸流通、中小微企业等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支持昌都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对昌都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重大产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如因国家和自治区级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级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标准或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获得本规定支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违规使用支持资金行为或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昌都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政策兑现涉及的资格认定、申报主体、审核程序、需要提供的资料等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