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藏政办发〔2015〕64号)以及《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昌政办发〔2015〕258号),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昌都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二)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一事一审”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三)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四)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五)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
1.《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
初审,是指政府信息产生部门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复审,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
批准,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经过初审、复审政府信息作出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
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要结合自身实际,由信息产生部门在文件审签的同时对政府信息内容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呈报机关主管领导,做到文件的审签与信息公开审批同步进行,以避免机关主管领导重复审签。
(八)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意见必须记载在公文处理单上并妥善保存,记载的内容包括被审查信息的名称、类别、载体的形式、生成日期,初审、复审、批准的意见和批准的日期、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及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九)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1.依照国家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志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依照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4.发现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或漏定的;
5.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十)经保密审查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做技术性区分处理后,有关处理结果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1.删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2.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3.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十一)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十二)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4.行政机关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商请有关行政机关协助审查,必要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提请确定时,应当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因,提供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和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5.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在《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
7.行政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人的审批意见。行政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8.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9.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10.检查、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11.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12.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县(区)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负责协助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工作机制的督促检查。
4.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查,发现涉及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保密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六)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八)对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能够做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审签。
对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不能做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九)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不得公开的理由。
六、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二)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邮政、通信、金融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2.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