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昌都市基层消防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19日
昌都市基层消防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十四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消防组织,是指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消防工作站、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简称“一委一站一队”。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一委一站一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辖区“一委一站一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工作业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属“一委一站一队”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资源整合,在辖区设置符合条件的“一委一站一队”办公场所,完善配套功能设施。
第五条 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消防工作站应当合署办公,设有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一委一站一队”实行合署办公。
第六条 乡(镇)消防工作站、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招录、选聘和骨干任命按照人事权限,优先从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中招聘和补充。
第七条 “一委一站一队”的合并和撤销,应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文书写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乡(镇)人武部部长、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卫生院负责人、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等。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工作站站长兼任。
第十条 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辖区消防工作,定期研判消防安全风险,督促解决消防工作相关问题;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式;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建设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消防工作站,领导开展日常防火巡查、灭火救援和消防宣传工作;
(五)指导村(居)“两委”做好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落实网格员消防工作责任;
(六)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交办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工作报告、督导考核、约谈督办等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年初可与年度消防工作会合并召开),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协调解决消防基础设施不健全、消防工作衔接不畅通、日常综合保障不到位等重大问题;
(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消防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三)督导考核制度。在重要节点、重大活动、火灾高发季节,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对村(社区)开展专门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推进工作。每年对成员单位和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评定档次,表彰先进;
(四)约谈督办制度。对火灾隐患整改不积极、不作为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进行专门督办。对因相同事项被督办两次及以上,或在消防工作考核中不达标,或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提请党委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追责。
第三章 乡(镇)消防工作站
第十二条 乡(镇)消防工作站,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领导,负责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村(社区)做好消防工作,同时履行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消防工作站站长、副站长由乡(镇)党委委员和派出所负责人兼任,行政或事业编消防专干不少于2名、驻站专(兼)职消防民警不少于1名,有条件的还应当配备专职消防文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人员有调整和变动的,应在10日内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消防工作站应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工作电脑、打印机、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满足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 乡(镇)消防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承担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定期分析辖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涉及全局的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
(三)及时向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辖区内各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五)管理辖区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和村(社区)微型消防站;指导村(社区)微型消防站、网格员和志愿群众每月开展走街入户的消防巡查、宣传培训;
(六)发生灾情险情时,统筹、调度、指挥辖区各种形式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处置结束后,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七)日常开展火灾防控、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演练培训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署的各类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站日常防火巡查范围:
(一)“九小场所”(小型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性单位(场所);
(二)社会福利机构、寺庙、文物古建筑、卫生院、学校、加油站、加气站、储蓄所等本乡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三)经营性自建房;
(四)居民住宅区;
(五)公共消防设施;
(六)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情况。
县区所在地的乡(镇),每半年应当完成一次城区以外巡查对象的排查;其他乡(镇)每半年应当完成一次全部巡查对象的排查。
第十七条 消防工作站应建立完善分析研判、工作例会、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培训、隐患移交等制度:
(一)分析研判制度。每月对辖区火灾形势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判,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适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周召开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上级工作要求,总结上周工作情况,部署本周重点工作;
(三) 防火巡查制度。建立辖区各类场所消防工作台账,逐月制定防火巡查工作计划,记录消防安全相关信息,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开展防火巡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区域实际,组织实施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巡查情况应及时录入基层消防治理微信小程序;
(四)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强重点人群、重要时节和火灾多发季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五)隐患移交制度。乡(镇)消防工作站对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执法权限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整改或到期未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县级相关执法部门。
第四章 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
第十八条 城区以外的全国重点镇、自治区级重点开发特色小镇、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镇应按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余普通乡(镇)应组建政府志愿消防队,鼓励提高一级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应按标准建设营房、配备人员、车辆和装备器材,车辆装备用于灭火救援、社会救助、勤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在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站的领导下,承担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并接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勤联训、联战联调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职责:
(一)实施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和事故原因;
(二)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三)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防装备器材,保证人员、车辆、装备时刻处于备勤状态;
(五)每周至少半天协助消防工作站开展消防检查、宣传培训和“六熟悉”(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熟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熟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情况;熟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熟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熟悉辖区主要灾害事故类型和处置决策、基本程序)工作;
(六)协助乡(镇)消防工作站对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调度和业务培训;指导村(社区)微型消防站每月开展一次灭火演练、装备器材检查,每半年组织村(社区)居民开展一次民房火灾、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救援演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交办任务。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队长由消防工作站站长或副站长兼任,副队长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担任,队员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志愿队员担任。
(一)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6人,志愿队员不少于9人。
(二)乡(镇)政府志愿消防队,志愿队员人数不少于15人,有水罐消防车的,还应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2人。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专职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不得从事与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社会救助、服务无关的工作。
志愿队员由乡(镇)干部、派出所民警、乡(镇)所在地村(社区)干部、专业管护站队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草监员、护林员、民兵和志愿群众等群防群治力量组成。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聘用上岗。志愿消防队员应定期参加乡(镇)消防工作站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营房库室设置:
(一)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置满足日常训练、生活的独立营区,营区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库室应包括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办公室、会议室(学习室)、体能训练室、餐厅、厨房、卫生间、淋浴室、洗漱间等,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二)乡(镇)政府志愿消防队,库室应包括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办公室等,总面积不少于150㎡;
配有水罐消防车的,应在便于出动的位置设置消防车库,消防车库应符合实战要求、防冻需求。
(三)不具备新建营房条件的乡(镇),可利用现有用房、租赁民房等形式配套营房库室,利用政府、村(社)、学校设施配套会议、学习、生活和训练场地。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车辆配备和管理:
(一)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至少应当按标准配备2辆消防车辆,其中至少包含1辆载水量不少于3.5吨的水罐消防车;
(二)乡(镇)政府志愿消防队,每队至少应当配备1辆勤务车辆或消防摩托车,有条件的还应增配1辆水罐消防车;
消防车辆应按规范统一涂装,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并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器材配备:
(一)应根据辖区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需要,按标准配备灭火和抢险救援器材、灭火剂及个人防护装备,统一装备标识,各类器材装备应当按比例备份;
(二)应当配备调度指挥设备,统一纳入当地消防机构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规范接处警程序,与消防救援大队实行联勤联动联战。指挥调度(接处警)设备包括电脑、电话、打印机、警铃、接处警终端等;
(三)应配备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包括值守台、手持对讲机、POC对讲机和数码摄影照相机;
(四)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还应当建设视频会议系统和营区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和行为规范;
(二)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队员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酒后驾驶等,确保队伍安全稳定,树立队伍良好形象;
(三)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期间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职,确保接处警系统和通信设备畅通;
(四)外出开展熟悉演练或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日常工作,带队人员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做好战斗准备,并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五)值班队长每日组织战备检查,要对人员在岗、车辆装备、通信联络进行检查和测试,做好检查登记,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车辆、装备器材、物品和库室设置应当方便执勤战备需要,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相关要求;
(七)其他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
(一)做好经常性战备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确保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并结合重要节点、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驻防监护等消防保卫任务经常开展战备教育和检查;
(二)执行消防勤务安保工作时,要熟悉了解保卫对象及周边道路、水源等情况,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
(三)设置执勤人员、车辆动态牌和随车器材管理分工一览表以及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水源、道路示意图。一牌一表一图悬挂于车库或通信室等适当位置,辖区较小的,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示意图;
(四)每日应当开展必备的业务技能训练,业务训练实行计划管理,每周制定课程安排,并由值班队长或副队长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五)业务训练实行登记制和考核制,由队长或副队长负责记录参训人员的训练和考核情况;
(六)定期开展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定期补充、更新、报废装备器材,保证器材装备随时处于完好备战状态;
(七)根据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工作要求开展执勤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接警出动:
(一)接到辖区内群众报警或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勤务出动命令时,须立即出动,同时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二)接到非辖区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应及时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按照命令出动;
(三)在独立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通常由值班队长负责指挥,参加火灾以外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四)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过程中,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加强灾情侦察评估,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遵守灾害处置规程,严禁盲目作业、冒险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乡(镇)政府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送灭火救援、执勤战备、警情数据等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误报、瞒报,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执勤战斗有关信息;
(六)外出执行任务归队后,应及时补充油料和灭火药剂,检查维护保养车辆、器材、装备,恢复正常战备状态。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志愿消防队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日常管理、执勤训练和接警出动规定。
第五章 村(社区)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条 依托村(居)“两委”建立村(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由村(居)民委员会支部书记或第一书记担任,副站长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志愿队员由驻村工作队员、村(社区)干部、双联户户长、治安组组长、护林员、水保员、草监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公路养护员、网格员、民兵或其他志愿群众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在乡(镇)消防工作站日常调度、管理下,具体负责辖区日常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本辖区灭火救援、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工作。
(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演练、装备器材检查和走街入户的消防巡查、宣传培训;
(二)结合辖区实情,每半年组织村(社区)居民开展一次民房火灾、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救援演练培训;
(三)鼓励发动全村(社区)居民开展火灾隐患“大家查、相互查”活动,结合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居民自查自改火灾隐患的能力;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交办任务。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专用消防器材库,结合辖区灾情实际,按标准配齐灭火救援、通信器材装备,有条件的还应当配置消防摩托车。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三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乡(镇)消防工作站的指导采取实地业务培训、集中业务培训、组织专项巡查、开展督导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实地业务培训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对象为全体人员,培训内容为对不同类别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培训、灭火救援、实操演练等;
(二)集中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对象为全体人员,培训内容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方法、程序以及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培训结束后应当组织结业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培训时间;
(三)专项巡查由各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结合日常工作,抽调乡(镇)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针对隐患问题场所开展集中防火巡查;
(四)督导检查一般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主要对乡(镇)落实日常消防工作机制、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督办。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期间的督导检查,由各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指导应采取业务培训、督导检查、训练考核等方式进行:
(一)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对象为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队员,可采取派驻骨干实地驻训、分批次集中轮训等形式,培训内容为业务理论、体能技能、战术战法等内容,培训结束应当进行结业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培训时间。新招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应统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督导检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可采取实地督导、视频抽查、拉动测试等方式;
(三)训练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可采取全员普考、集中比武竞赛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基层消防组织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工作通知、防火巡查、力量信息查询、隐患上报、勤务统计、量化考评等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一委一站一队”建设、管理和工作运行情况纳入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各乡(镇)“一委一站一队”建设、管理、工作运行等情况纳入县(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未按规定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和乡(镇)消防工作站,各县(区)人民政府未按规定组建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或已成立(组建),但是不具备有效运行条件、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火灾或火灾发生后得不到及时扑救,造成较大事故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每月通报一次基层消防组织量化考评情况,并划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四十条 市、县(区)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应根据量化考评情况,对乡(镇)“一委一站一队”管理规范,作用明显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
对在重大灭火救援、重大勤务、重大活动安保和重大专项治理等消防安全工作中挺身而出、敢于担当、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特别优秀突出的,应报上级部门申请奖励。
第四十一条 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或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约谈;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落实执勤制度不到位,导致漏接、迟接火警的;
(二)接到火灾报警或者调派命令后出动迟缓,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处置不当,致使火灾蔓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度指挥的;
(五)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督导检查存在人员不在岗、车辆和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乡(镇)消防工作站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或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约谈;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在量化考评中被通报不合格的;
(三)在防火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未提醒或督促整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人事管理部门对乡(镇)消防工作站消防专干年度综合考评、授奖、调离、晋升时,应当参考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消防工作月量化考评,累计2次不合格的,年度综合考评不得评定优秀档次;累计3次不合格的,调离消防工作站岗位。
第七章 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乡(镇)“一委一站一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保险、相关福利待遇等由县级财政予以足额保障。薪酬福利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专门保障办法出台前,暂执行《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经费管理实施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消防工作量化考评情况,给予合格以上档次的乡(镇)消防工作站站长、副站长、消防专干和驻站专(兼)职消防民警工作补贴。
第四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个人专业服装、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和抢险救援装备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配备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一委一站一队”专职工作人员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受伤、致残、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抚恤和社会保障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装备器材
配备标准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车辆 |
水罐消防车 |
1 |
辆 |
专职队必配,不低于3.5吨 |
2 |
消防勤务车辆 |
1 |
辆 |
无水罐消防车的乡(镇)必配 |
|
3 |
个人防护装备类 |
消防头盔 |
2 |
顶/人 |
必配 |
4 |
消防手套 |
2 |
副/人 |
必配 |
|
5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1 |
套/人 |
必配 |
|
6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1 |
双/人 |
必配 |
|
7 |
消防安全腰带 |
1 |
条/人 |
必配 |
|
8 |
消防腰斧 |
1 |
把/人 |
必配 |
|
9 |
训练服 |
1 |
套/人 |
选配 |
|
10 |
保险绳 |
1 |
根/人 |
选配 |
|
11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2 |
具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12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1 |
个/人 |
必配 |
|
13 |
灭火救援头灯 |
1 |
具/人 |
必配 |
|
14 |
破拆救援类 |
消防火钩 |
1 |
把 |
必配 |
15 |
铁锹 |
4 |
把 |
必配 |
|
16 |
消防斧 |
2 |
把 |
必配 |
|
17 |
十字镐 |
2 |
把 |
必配 |
|
18 |
铁锤 |
1 |
把 |
专职队必配 |
|
19 |
铁铤 |
1 |
把 |
专职队必配 |
|
20 |
断线钳 |
1 |
把 |
专职队必配 |
|
21 |
撬棒 |
1 |
根 |
专职队必配 |
|
22 |
移动照明灯 |
1 |
个 |
专职队必配 |
|
23 |
无齿锯 |
1 |
把 |
专职队必配 |
|
24 |
手动液压破拆工具 |
1 |
套 |
专职队必配 |
|
25 |
火灾扑救类 |
手抬机动泵 |
2 |
台 |
必配 |
26 |
干粉灭火器(4KG) |
20 |
只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27 |
六米拉梯 |
1 |
把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28 |
φ65mm消防水带 |
10 |
盘 |
必配,直径65毫米,每盘20米 |
|
29 |
φ80mm消防水带 |
5 |
盘 |
必配,直径80毫米,每盘20米 |
|
30 |
多功能水枪 |
2 |
支 |
必配 |
|
31 |
三分水器 |
1 |
只 |
必配 |
|
32 |
集水器 |
1 |
只 |
必配 |
|
33 |
森林火灾扑救类 |
风力灭火机 |
1 |
台/人 |
必配 |
34 |
5m³移动蓄水池 |
2 |
个 |
必配 |
|
35 |
Φ30mm消防水带 |
10 |
盘 |
必配,带65mm转换接头 |
|
36 |
Φ30mm消防水枪 |
2 |
把 |
必配 |
|
37 |
油锯 |
2 |
把 |
必配 |
|
38 |
随车装备器材 |
滤水器 |
1 |
只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39 |
吸水管 |
8 |
米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40 |
吸水管扳手 |
2 |
把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41 |
水带包布 |
2 |
块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42 |
水带挂钩 |
2 |
副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43 |
水带护桥 |
2 |
块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44 |
管子钳 |
1 |
把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45 |
绝缘手套 |
2 |
副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46 |
绝缘剪 |
1 |
把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47 |
急救药箱 |
1 |
只 |
有消防车的必配 |
|
48 |
通信摄影器材 |
值守台 |
1 |
台 |
志愿队选配 |
49 |
外线电话 |
1 |
部 |
专职队必配 |
|
50 |
手持对讲机 |
6 |
部 |
专职队必配,志愿队不少于4部 |
|
51 |
POC对讲机 |
2 |
部 |
志愿队选配 |
|
52 |
数码摄影照相机 |
1 |
台 |
志愿队选配 |
|
53 |
运动相机 |
1 |
部 |
志愿队选配 |
村(社区)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标准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配置标准 |
单位 |
备注 |
1 |
车辆 |
消防摩托或勤务车辆 |
1 |
辆 |
选配 |
2 |
器材柜 |
器材柜 |
1 |
柜/站 |
必配 |
3 |
个人防护装备类 |
消防头盔 |
1 |
顶/人 |
必配 |
4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1 |
套/人 |
必配 |
|
5 |
消防手套 |
1 |
副/人 |
必配 |
|
6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1 |
双/人 |
必配 |
|
7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1 |
具/人 |
必配 |
|
8 |
手持对讲机 |
4 |
台 |
必配 |
|
9 |
灭火救援头灯 |
1 |
个/人 |
必配 |
|
10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2 |
具 |
选配,有水罐消防车的必配 |
|
11 |
火灾扑救类 |
多功能水枪 |
2 |
把 |
必配 |
12 |
干粉灭火器(4kg装) |
20 |
具 |
必配 |
|
13 |
水基型灭火器 |
10 |
具 |
必配 |
|
14 |
强光照明灯 |
2 |
个 |
必配 |
|
15 |
φ65mm消防水带 |
10 |
盘 |
必配,若水源较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增配。 |
|
16 |
手抬机动泵 |
1 |
台 |
必配 |
|
17 |
消防斧 |
1 |
把 |
必配 |
|
18 |
φ40mm 多功能水枪 |
2 |
支 |
必配 |
|
19 |
φ65mm转φ40mm转换接口 |
2 |
个 |
必配 |
|
20 |
φ40mm消防水带 |
20 |
盘 |
必配 |
|
21 |
2m³移动蓄水池 |
2 |
个 |
必配,有水源的可以减配 |
|
22 |
5m³固定水池 |
1 |
个 |
必配,有水源的可以减配 |
|
23 |
机动链锯 |
1 |
个 |
选配(可选民用版) |
|
24 |
无齿锯 |
1 |
个 |
选配(可选民用版) |
各地可结合辖区道路、水源情况实际进行合理调整。如:有市政或天然水源的可以减配移动蓄水池或固定水池;有市政水源或专职队的可以改配65mm水带水枪;有皮卡、越野车或其他器材运输车辆的可以减配消防摩托,只配备机动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