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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昌都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1-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1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解决我市评标专家数量、类别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跨行业互联共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实现我市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和网络安全技术,依托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在两个以上评标场地完成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的评标评审组织方式。

第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受理)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副场。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进行评标:

(一)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且采用全流程电子化的交通、水利以及其他类项目;

(三)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

(四)招标(采购)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适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涉密项目等需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或者线下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二)已达成合作的副场交易中心,无法提供场地等情况导致不能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

(三)隔夜评标或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项目。

(四)业主单位报请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认为不适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本市远程异地评标具体实施及运行操作,按照远程异地评标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配置和系统运行维护的要求进行管理。设立专岗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场地协调、现场见证等工作。

第七条  由各行业部门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监督人员应到评标主场履行监督人职责。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远程异地开标程序、要求等具体内容。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使用身份证签到方式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服从现场管理,独立客观公正评标,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全程监督,协助配合处理有关异议和投诉。

第三章 人员与设施保障

第十条  招标人按程序办理主场场地预约申请,同时交易中心向副场协调场地预约,并按相关要求递交资料;评标活动可以全部在副场举行。招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远程异地省区(只能选择已开通合作省区),省区按当地相关要求确定副场地。

第十一条  实施区内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专家抽取前确定专家专业类别、人数等信息,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实施跨省区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在专家抽取前确定专家专业类别、人数等信息,在副场省区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交易中心协调主副场专家抽取事宜。

所选专业无法满足专家抽取人数的,招标人应确定是否放宽抽取专业。主副场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主场专家应按《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执行,副场专家按各省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主场应根据远程异地评标需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前向副场发出远程异地评标设备调试申请,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顺利进行。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协调主副场网络连通及运行环境部署、设备调试等评标筹备组织工作。

第四章 组织评标

第十三条  主副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各自负责本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等现场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保管通讯工具,指引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为其提供技术协助。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专家对招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或意见分歧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线协商讨论。如有评标异常情况由招标人及时报告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核实解决。

第十五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或者通过实名投票方式表决意见的,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视频会议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  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视频 会议系统进行交互。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使用数字证书(CA)或电子签名设备签署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以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主副场评标专家共同出具评标结论,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形成评标报告,完成评标资料电子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组长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 招标人需向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书面申请同意后,招标人方可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或集中复评,交易中心协助做好复评工作。改变评标结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书面报告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因断电和网络、系统、设备等故障导致主、副场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招标人征得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同意后,可取消主、副场地评标,更换相应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解散当次评标委员会,并及时封标。预计当天不能恢复并完成评标的,应重新确定评标时间、评标场地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主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银行账号信息,副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银行账号信息并推送至主场交易中心,由主场交易中心负责汇总跟踪评标劳务费发放情况。招标人原则上按照主场评标专家管理规定发放主副场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并向主场交易中心提供转账凭证。如副场收取交易场地费等费用,按照副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场专家日常考核实行“一标一评”,考核人根据《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打分;事后调查取证发现存在应当扣分情形的,应追加扣分。副场专家日常考核根据副场省区专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位法或上位政策执行。本办法与上位法或上位政策条款冲突的,以上位法或上位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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