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昌都市财政资金分配流程的暂行规定》已经昌都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规范昌都市财政资金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流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级财政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对昌都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第二条 财政资金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依规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分配财政资金,确保公平、公开、公正,规范合理使用。
(二)集体决策,依法报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把预算绩效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事项外,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依申请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政府预算编制及审批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结合部门申报需求,统筹财力,编制年度政府预算草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在编制年初预算时,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需要提出部门预算编制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行业分管市长审批,并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五条 财政资金分配实行分级报批程序。
(一)涉及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行业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签,报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办理;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办理;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市委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办理。
(二)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事项,全区性、全局性工作事项,以及新定和调整政策事项,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审核,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请市政府集体研究审定。
(三)涉及重大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事项,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审核,预拨部分资金,整体安排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正式下达资金时予以清算。
(四)按标准安排的工资、社保缴费、抚恤金、职业年金等基本支出,按既定政策范围、标准、人数等安排的支出,按《昌都市本级财政项目资金预算动态管理实施办法》收回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支出,按合同约定安排的尾款或质保金等支出,以及据实结算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行业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含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后,有资金分配职能的行业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
第七条 上级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按以下程序分配:
(一)地方统筹使用的财力性资金,除自治区已明确资金分配方案以外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主要包括:税收返还、“以奖代返”、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有明确使用方向且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相应任务的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配方式提出项目或资金分配建议送市财政局审核,再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行业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办理。
有明确使用方向但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未下达相应任务的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配方式提出项目或资金分配建议送市财政局审核,再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主要包括:教科文卫、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公共安全、节能环保、住房保障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上级财政按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按以下程序分配:
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建议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再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行业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车购税补助、污染防治、军民融合发展、重大传染病防控、农村综合改革、外经贸发展、服务业发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等资金。
第九条 在编制年初预算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入政府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上级追加资金或对已下达资金有调整的,参照本办法第六、七条办理;对已下达项目有调整的,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市财政局方可调整。
第四章 市本级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除人员经费、市委和市政府决策部署、上级下达的追加预算、据实结算以及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9月15日前提出追加或调剂预算申请,财政局应当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代编的项目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办理,由市财政局收回平衡预算。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规定,需地方配套安排的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结合各县(区、园区)和市直部门项目申报、债务负担等因素提出新增政府债券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券限额和资金,编入市本级调整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预算调整及审批
第十五条 增加或减少本级预算收支、调度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等事项,由市财政局编制调整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和使用意见时,应当一并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前置审查情况、行业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等基本要素,同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供绩效目标、分配因素、基础数据、测算标准等基础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待资料完善后再办理。
第十七条 资金分配过程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应事先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3天内回复。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既要组织相关单位和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申报,也要指导相关单位和县(区)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除上级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有明确文件规定外,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设立基金、专项资金、确定支出标准和规模等进行规定。涉及财政具体政策和资金的,直接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已出台的管理办法,确需要新制定管理办法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资金管理办法,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非预算单位资金需求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区、中直驻昌单位的资金需求,由单位提出申请送市财政局,符合政策规定的,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