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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4-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评监督工作,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充分调动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明晰职责、奖勤罚懒、褒优贬劣,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管理队伍形象的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建督﹝2018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建督﹝2018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人员考评监督管理是指考评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依法行政效果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评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市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日常考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日常考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着公正、公开、客观和奖罚分明、以奖促效的原则,以日常管理、行政执法及相关程序、业务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强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主要职责为重点,以促进各项城市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为目的,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考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严禁无证从事执法工作;

(三)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四)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五)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六)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七)严禁吃、拿、卡、要、拖;

(八)严禁故意损毁,非法查封、扣押、处置相对人物品和乱罚款;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深入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通过“律师驻队”的方式,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提供法律服务,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引导城市管理相对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执法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执法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并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饰品。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束发。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戏打闹、高声喧哗。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并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全面与专项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组织实施考评监督管理工作,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采用扣分制,具体扣分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月考评、季反馈、年评比的考评办法。

(一)月考评。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每日不定时对各执法、工作岗位进行摄像和实况记录,并记入考评日志。

(二)季反馈。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每月初将上月考评情况汇总反馈至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将对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三)年评比。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汇总本年度考评情况,并报告至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情况将作为本年度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评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考评办法以及扣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并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所扣分值在10分以内(含10分)且态度良好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立即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所扣分值在10分以上(不含10分),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督查人员执行督查工作的,将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并向其所在单位下发《城市管理督查通知书》要求整改。

(三)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收到《城市管理督查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的,将在本级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待岗学习,并取消参与当年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领导参与当年评选各类先进资格、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将在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范围内通报,并将考评结果抄送至各县(区)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考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督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决定、命令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和考评监督管理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考评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考评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随时接受监督,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评人员不准凭个人好恶反映情况;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据和情况;不准接受被考核人员的吃请;不准对反映问题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考评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评监督管理岗位: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考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权的;

(三)利用城市管理执法考评监督管理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区)、昌都经开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考评监督管理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经开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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