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壮大
(一)建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的后备企业库,为后备企业提供“一对一”结对帮扶服务,帮助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统筹做好组织、指导、扶持等工作。
(二)对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
(三)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策”用电保障机制。
二、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培育壮大
(四)建立商贸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后备库,为后备企业提供“一对一”结对帮扶服务,帮助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统筹做好组织、指导、扶持等工作。
(五)对首次新增为限额以上商贸个体工商户(行业仅限零售、住宿、餐饮)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6万元。
(六)对销售额(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简称“全市社零指标增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根据行业及增速情况,给予一次性不同额度资金扶持。其中: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指标增速5个百分点(含)以内、5-15个百分点(含)、1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25万元资金扶持;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指标增速10个百分点(含)以内、10-25个百分点(含)、2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扶持。
(七)对文化旅游、现代物流、清洁能源服务、藏医药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
(八)对年度营收增速为正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行业仅限批发、零售,不包括从事成品油、烟草销售的企业和个体),按进出昌都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物流补贴。其中: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批发企业(个体),单个企业(个体)物流补贴不超过30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企业(个体),单个企业(个体)物流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九)建立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络员制度,对企业联络员定期免费培训,并给予每月200元记账补贴。
三、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扩规提质
(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认定的农牧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认定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一)对首次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每张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万元、3万元。每个产品只享受一次。
(十二)鼓励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加大牦牛产业、藏羊产业、藏猪产业、藏鸡产业、青稞产业等种养殖基地建设,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昌都市本地自繁自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牦牛产业:对年育肥出栏牦牛500头以上的牦牛养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育肥出栏牦牛1000头以上的牦牛养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藏羊产业:对年育肥出栏藏羊1000只以上的藏羊养殖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年育肥出栏藏羊2000只以上的藏羊养殖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
藏猪产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年出栏600头以上的养殖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出栏3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2万元。
藏鸡产业:对年养殖存栏藏鸡10000只以上的藏鸡养殖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年养殖存栏藏鸡20000只以上的藏鸡养殖企业,一次性补贴24万元。
青稞产业: 对收购加工本市农民种植的青稞的企业给予奖励,当年收购加工本地青稞以(200)吨为基点以每超过一吨每吨奖励(400)元,上限为1000吨,超过1000吨部分不予补贴。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十三)对首次认定(复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5万元。
(十四)为引导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企业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结合企业意愿,统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年度研发投入归集服务。
五、加强企业综合服务扶持和政策落实
(十五)建立市(县、区)领导联系服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直通车”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区)领导每年赴联系服务企业调研不少于2次,各县(区)按条款内容自行建立联络机制执行。
(十六)积极协调援昌央企和省市支持,通过购买本土特色产品、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及后备企业、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做大规模。
(十七)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及后备企业、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参加由国家、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统一组织,在区外举办的专业展会和产品市场开拓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及后备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按每天1000元予以补助,每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重复支持。
(十八)建立政策落实跟踪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落实情况评估调研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申报享受政策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流程,审批等具体事宜按职责分工由责任单位的制定实施细则中具体明确。企业有偷税漏税、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3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采取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扶持政策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本文件明确的支持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市级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应定期将涉及支持对象的行政处罚情况抄送市级政策执行部门。市级政策执行部门在确定支持对象时,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本措施仅适用于在昌都市生产经营、纳税、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本措施中所涉及资金部分均按市县两级各承担50%执行。昌都新区出台的支持政策与本文件支持政策措施相同的,按昌都新区政策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具体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