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都经济开发区招商产业发展
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西藏昌都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昌都经开区)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模式,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视察西藏时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14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发改经贸〔2018〕14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自治区级昌都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藏政函〔2018〕22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商发〔2019〕296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35号)、《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藏党办发〔2021〕 2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昌都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经昌都经开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昌都经开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如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政策规定和国家、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制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可同时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中的优惠政策和国家、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制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设立“昌都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专项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产业专项资金用于产业扶持政策、经济实体化政策、就业及人才扶持政策及委托招商奖励政策。成立昌都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暨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及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包括对本政策所述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的审核、认定,并函征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财政所依据会议纪要决定事项执行。
第二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昌都经开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发展,鼓励在昌都经开区兴办下列项目:
1.藏(医)药为重点的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产业项目;
2.高原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加工业和高原优质建材产业项目;
3.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的研究、开发、利用;
4.特色民族手工业项目;
5.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6.现代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旅游、文化等第三产业项目;
7.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含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项目);
8.企业、机构设立的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企业总部和配套基地等项目。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20强、国内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在昌都经开区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昌都经开区需要重点引进的战略性产业项目和龙头项目,带动就业促进增收作用明显的重大产业或民生项目,重大创业创新平台项目,重点配套服务项目等,对自治区或昌都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重大产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七条 鼓励产业集群发展。由主导企业牵头引入相关企业形成的产业集群,可整体核算享受政策优惠。主导企业作为考核主体,对引入企业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 经昌都经开区认定的注册企业,领导小组依据企业对昌都经开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对生产制造加工型企业和投资服务商贸类企业分别进行考核,根据评分标准计算最终得分并确定产业扶持额(具体扶持额为:销售总值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得分÷100)×100%〕)。
一、生产制造加工型企业综合考核指标
(一)基础部分(总共100分,权重系数为0.6)
1.注册资本(9分)。认缴注册资本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得9分;未达到,得6分。
2.办公场所(9分)。企业在园区内租赁或自购固定办公场所,面积达到30平米及以上,得9分;未达到,得6分。
3.经营表现(16分)。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不得发生任何不良事件(是否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发生一起一般违纪扣16分,重大违纪一票否决。未发生不良事件,得16分。
4.工作配合(13分)。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履行社会责任,得13分;如收到投诉举报并核实属实事件,每件扣3分,最高扣13分。
5.产业类型(7分)。企业符合园区八大产业规划,得7分。
6.规模以上企业(4分)。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得4分。
7.用地/厂房(10分)。每租地、购地1亩得2分,最高得10分;租用厂房200平米以下得5分,200平米以上得10分;此项得分最高为10分。
8.固定资产投资(16分)。在园区内购置固定房产的,得4分;生产设施设备投入每100万元,得4分,最高得16分;此项得分最高为16分。
9.社保缴纳(16分)。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得16分。
(二)贡献部分(总共100分,权重系数为0.35)
10.销售总值(100分)。根据企业销售总值对地方经济贡献额,以销售总值乘以地方经济贡献率,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数学模型,销售总值得分=〔7.0508×ln(企业销售总值对地方经济贡献额)-14.555〕×,得分最高为100分。
(三)提高部分(总共100分,权重系数为0.05)
11.用工(20分)。吸纳西藏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25%及以上得10分,达到40%及以上得20分。
12.鼓励上市(20分)。企业在中国境内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分别得20分、20分、20分、20分、10分,此项得分最高为20分。
13.品牌创建(20分)。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自治区著名商标,得20分。
14.科研创新(20分)。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得20分;获得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得10分;此项得分最高为20分。
15.科技型企业(20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分别得20分、10分;此项得分最高为20分。
二、投资服务商贸型企业综合考核指标
(一)基础部分(总共100分,权重系数为0.5)
1.注册资本(10分)。认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及以上,得10分;未达到,得6分。
2.办公场所(10分)。企业在园区内租赁或自购固定办公场所,得10分。
3.经营表现(20分)。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不得发生任何不良事件(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发生一起一般违纪扣20分,重大违纪一票否决;未发生,得20分。
4.工作配合(20分)。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履行社会责任,得20分;如收到投诉举报并核实属实事件,每件扣4分,最高扣20分。
5.产业类型(20分)。符合园区八大产业规划,得20分。
6.社保缴纳(20分)。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得20分。
(二)贡献部分(总共100分,权重系数为0.42)
7.销售总值(100分)。根据企业销售总值对地方经济贡献额,以销售总值乘以地方经济贡献率,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数学模型,销售总值得分=〔8.6639×ln(企业销售总值对地方经济贡献额)-27.787〕×,得分最高为100分。
(三)提高部分(总共100分,权重系数为0.08)
8.实业投资(50分)。在园区内购置土地、固定房产得12.5分,租用昌都经开区生产用房得6.25分(最高得12.5分);在园区内建设总部机构,得12.5分;在园区开展生产活动,得12.5分;生产设施设备每投入1000万元,得6.25分,最高得12.5分;此项得分最高为50分。
9.非公党建(12.5分)。成立党组织、团组织、工会、妇联并开展工作的,分别得5分、2.5分、2.5分、2.5分;此项得分最高为12.5分。
10.用工(12.5分)。企业用西藏籍员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得6分,100人及以上得12.5分。
11.鼓励上市(12.5分)。企业在中国境内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分别得12.5分、12.5分、12.5分、12.5分、6.25分,此项得分最高为12.5分。
12.科技型企业(6.25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分别得6.25分、3.5分;此项得分最高为6.25分。
13.上榜企业(6.25分)。世界500强上榜企业在园区投资设立分(子)公司的,得6.25分;国内500强上榜企业在园区投资设立分(子)公司的,得3.75分;此项得分最高为6.25分。
第三章 经济实体化政策
第九条 本章政策适用于在昌都经开区园区内投有实体的企业。
第十条 支持企业在昌都经开区投入固定资产。
(一)对昌都经开区鼓励类的新办企业(包括购地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租用标准厂房项目自批准设立起2年内,固定资产投入(非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除外)超过500万元(含),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000万元(含),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00万元(含)的,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入超过5000 万元(含),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 5.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亿元(含)的,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根据其固定资产投入进行核算,最高补助3000万元。另,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工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及以上,按250万元/亩标准的投资额度(不含土地出让金)的4%给予企业额外一次性发展扶持。
(二)对租用经认定的昌都经开区标准厂房的企业,经申请通过后,给予生产制造加工型企业前三年房租全额补贴(按投资强度2000元/平方米核算补贴面积,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租用面积,实际补贴面积和房租价格需经领导小组评估认定),第4、5年按房租50%给予补贴;给予其他类型企业第1、2年房租全额补贴(按投资强度2000元/平方米核算补贴面积,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租用面积,实际补贴面积和房租价格需经领导小组评估认定),第3年按房租50%给予补贴。
(三)对租用经认定的昌都经开区办公用房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后给予第1年房租全额补贴(按10平方米/人标准核算补贴面积并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租用面积,实际补贴面积和房租价格需经领导小组评估认定),第2、3年按房租50%给予补贴。
(四)租用范围:昌都经开区园区范围内物业(非西藏昌都新区昌禾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物业参照西藏昌都新区昌禾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租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生产制造加工型企业,自正式投产日起,前三年无违反西藏、昌都市和经开区相关规定的,产业扶持考核按100分记。自第四年起,享受第八条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争先创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积极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取得科技创新成果、获得驰名商标及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享受《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
第四章 就业及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吸纳西藏籍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执行满两年及以上,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的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昌都经开区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以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等到昌都经开区实施成果转化或创办企业,可享受《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金融、外经贸、市场监督管理、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昌都经开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若在爱国立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营诚信、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保障、财经法规等方面造成经济社会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扶持范畴。
第十七条 如遇上级政策做出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政策不能履行时,昌都经开区将对本政策出台补充政策或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政策发布实施后,“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原则按季度给予考核兑现。
第十九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均需与管委会签订协议。本政策实施前已经签订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昌都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