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对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主体:(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办理商事登记(含藏青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自治区“八类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主要包括:1.在税收贡献、吸纳就业、产销量、营业收入增长明显,在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等方面作用突出的企业。2.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且实现税收、就业增长,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3.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的企业。(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藏财建〔2022〕57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企业自筹资金在藏新建、改扩建〔仅限设备和厂房(含仓库)〕和技改的项目,对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自筹资金在藏实施新建、改扩建、技改〔仅限设备和厂房(含仓库)〕项目,对实际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经评审验收合格并获得 相关生产许可证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鼓励工业企业自筹资金实施先进节能降碳、节水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使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1-7批)、《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更新目录(2021年)》等明确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自筹资金在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技改及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等项目。对符合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支持导向的,且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在藏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改造,对符合《2023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36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工信部运行〔2019〕145号)等法律法规明确的项目,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2020年8月29日)后在边境21县注册成立、生产经营在边境县域的企业,自筹资金实施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含,以缴纳社保数据为准)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对于企业自筹资金(不含国家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进行新建、改扩建(设备和厂房)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商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优先支持企业自筹资金比例较高的项目。
享受主体: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仅限零售业、住宿、餐饮)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建〔2020〕41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商务局;0895-4821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