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对税收贡献突出、吸纳就业规模较大,产销量增长明显达到2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享受主体:(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办理商事登记(含藏青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自治区“八类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主要包括:1.在税收贡献、吸纳就业、产销量、营业收入增长明显,在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等方面作用突出的企业。2.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且实现税收、就业增长,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3.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的企业。(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藏财建〔2022〕57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通过政府补助方式对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仅限零售业、住宿、餐饮)给予奖励8万元。
享受主体: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仅限零售业、住宿、餐饮)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建〔2020〕41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商务局;0895-4821568
▲政策内容
对升规入统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主体:(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办理商事登记(含藏青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自治区“八类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主要包括:1.在税收贡献、吸纳就业、产销量、营业收入增长明显,在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等方面作用突出的企业。2.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且实现税收、就业增长,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3.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的企业。(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藏财建〔2022〕57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企业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含),较上年度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规上工业企业扶持【企业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含)以上(增长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计算),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较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已被列为退库的企业不得享受】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企业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较上年度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资金扶持4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规上工业企业扶持【企业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含)以上(增长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计算),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较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已被列为退库的企业不得享受】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企业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较上年度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资金扶持50万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规上工业企业扶持【企业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含)以上(增长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计算),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较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已被列为退库的企业不得享受】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企业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较上年度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资金扶持50万元,最高不超过3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规上工业企业扶持【企业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含)以上(增长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计算),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较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已被列为退库的企业不得享受】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天然饮用水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其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予以资金扶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3%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农畜产品加工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其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予以资金扶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3%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生物医药生产类(含藏药、中药饮片)。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其营业收入4000万元(含)以内的部 分按5%予以资金扶持,超过4000万元的部分按3%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民族手工业。年营业收入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营业收入的5%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高新数字产业类。硬件产品生产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 突破5000万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或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商务局;0895-4980161
▲政策内容
入区企业通过并购升级一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给予10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适用于经昌都经开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昌都经开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
政策依据:《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开区;0895-4835111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申报成功且入库昌都市统计局企业名录,给予5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适用于经昌都经开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昌都经开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
政策依据:《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开区;0895-4835111
▲政策内容
对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对首次新增为限额以上商贸个体工商户(行业仅限零售、住宿、餐饮)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6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限额以上商贸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商务局;0895-4821568
▲政策内容
对销售额(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简称“全市社零指标增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根据行业及增速情况,给予一次性不同额度资金扶持。其中: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指标增速5个百分点(含)以内、5-15个百分点(含)、1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25万元资金扶持;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指标增速10个百分点(含)以内、10-25个百分点(含)、2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扶持。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商务局;0895-4821568
▲政策内容
对文化旅游、现代物流、清洁能源服务、藏医药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发展局、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政策内容
对年度营收增速为正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行业仅限批发、零售,不包括从事成品油、烟草销售的企业和个体),按进出昌都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物流补贴。其中: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批发企业(个体),单个企业(个体)物流补贴不超过30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企业(个体),单个企业(个体)物流补贴不超过20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商务局;0895-4821568
▲政策内容
建立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络员制度,对企业联络员定期免费培训,并给予每月200元记账补贴。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络员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商务局;0895-4821568
▲政策内容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认定的农牧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认定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5万元、2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农牧业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农业农村局;0895-4830898
▲政策内容
对首次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每张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万元、3万元。每个产品只享受一次。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农业农村局;0895-4830898
▲政策内容
对年育肥出栏牦牛500头以上的牦牛养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育肥出栏牦牛1000头以上的牦牛养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牦牛产业经营主体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农业农村局;0895-4827326
▲政策内容
对年育肥出栏藏羊1000只以上的藏羊养殖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年育肥出栏藏羊2000只以上的藏羊养殖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藏羊产业经营主体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农业农村局;0895-4827326
▲政策内容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年出栏600头以上的养殖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出栏3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2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藏猪产业经营主体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农业农村局;0895-4827326
▲政策内容
对年养殖存栏藏鸡10000只以上的藏鸡养殖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年养殖存栏藏鸡20000只以上的藏鸡养殖企业,一次性补贴24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藏鸡产业经营主体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农业农村局;0895-4827326
▲政策内容
对收购加工本市农民种植的青稞的企业给予奖励,当年收购加工本地青稞以(200)吨为基点以每超过一吨每吨奖励(400)元,上限为1000吨,超过1000吨部分不予补贴。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青稞产业经营主体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农业农村局;0895-4823452
▲政策内容
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及后备企业、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参加由国家、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统一组织,在区外举办的专业展会和产品市场开拓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及后备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按每天1000元予以补助,每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重复支持。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限额以上企业及后备企业、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