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对年度实际产生运费300万元(含)以上,且区外销售收入达300万元至6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运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生产类、天然饮用水产品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对年度实际产生运费300万元(含)以上,且区外销售收入达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运费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生产类、天然饮用水产品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对年度实际产生运费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外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运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生产类、天然饮用水产品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