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对基础前沿科研项目、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的成熟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享受主体: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研发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科技局;0895-4821034
▲政策内容
对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考核后,给予一定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享受主体: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研发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科技局;0895-4821034
▲政策内容
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入驻企业数、吸纳就业人数、场地面积、专职管理服及专兼职创业导师人数等指标,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年度运行管理经费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享受主体: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2019〕66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科技局;0895-4821034
▲政策内容
对经市人社、财政、科技、团委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市级孵化基地等新型创业平台,根据孵化创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30万元至50万元,建成后3年内每年给予运行管理费用补贴20万元。
享受主体:在昌都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良好的配套设施等
政策依据:《中共昌都市委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昌党发〔2017〕22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95-4840116
▲政策内容
创新券申领对象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度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度申领上限为5万元。创新券需在申领当年使用,逾期作废。
享受主体: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2〕181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科技局;0895-4821034
▲政策内容
以下专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扶持100万元, 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认定主体为:政府主管部门)。(1)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型企业、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企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入围企业(视为自治区级)、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入围企业(视为自治区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2)数字化转型试点骨干企业、两化融合贯标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光伏试点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通过CMM或CMMI认证(1-2级视为自治区级、3-5级视为国家级)和DCMM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等信息安全认证的企业、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企业、自治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示范企业;国家新型数据中心、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示范项目、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5G+应用试点项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3)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工业“三品”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企业、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企业。(4)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5)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三强企业、海关认证企业、中国驰名商标。(6)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企业。(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藏经信发〔2023〕2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信局;0895-4830981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享受主体: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商务局;0895-4980161
▲政策内容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迁入昌都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且财税关系在园区,并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享受主体:适用于经昌都经开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昌都经开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
政策依据:《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开区;0895-4835111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技工作站以及相应级别的院、站、室、中心等,分别给予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国际权威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另给予每个实验室3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适用于经昌都经开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昌都经开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
政策依据:《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开区;0895-4835111
▲政策内容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专利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产品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适用于经昌都经开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昌都经开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
政策依据:《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开区;0895-4835111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奖励。
享受主体:适用于经昌都经开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昌都经开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
政策依据:《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开区;0895-4835111
▲政策内容
对首次认定(复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5万元。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科技局;0895-4821034
▲政策内容
为引导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企业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市县两级各承担50%。结合企业意愿,统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年度研发投入归集服务。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昌都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昌发改办〔2023〕46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科技局;0895-482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