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享受主体: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划》(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自然资源局;0895-4842512
▲政策内容
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享受主体: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自然资源局;0895-4842512
▲政策内容
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享受主体: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自然资源局;0895-4842512
▲政策内容
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享受主体: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自然资源局;0895-4842512
▲政策内容
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享受主体: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自然资源局;0895-4842512
▲政策内容
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享受主体: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自然资源局;0895-484251
▲政策内容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享受主体: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自然资源局;0895-484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