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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1-6年期间给予100%补贴,7-8期间给予50%补贴,9-10期间给予30%补贴。

享受主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

政策依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社局:0895-4830158

政策内容: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自行开展或依托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

享受主体:企业或培训实施机构。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社局:0895-4830158

政策内容: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区内企业,以1年为限,按照每人2000元/月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区内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社局:0895-4830158

政策内容:企业在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兑现培训补贴,补贴标准1500元/人。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在培训补贴基础上,按照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给予补贴。

享受主体: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其他不受限;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对象为企业在岗职工,不受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社局:0895-4830158

政策内容:2017年1月1日后毕业五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吸纳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区内企业。

政策依据: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社局:0895-4843652

政策内容

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创业者以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其中第一年给予100%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对招用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对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的2/3。

享受主体:吸纳我区户籍贫困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就业资金实施细则》藏人社﹝2020﹞68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95-4840116

政策内容

帮助昌都籍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人力资源服务补贴1000元/人,稳定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后)再给予一次性人力资源服务补助1000元/人。

帮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牧民推荐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人力资资源服务补贴1000元/人,稳定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后)再给予一次性人力资源服务补助500元/人。

享受主体:帮助昌都籍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牧民推荐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

政策依据:《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昌都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146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社局:0895-4830158

政策内容

对国有企业性质的基地当年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就业人数200人及以上,且累计就业达6个月及以上的;对非公企业性质的基地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就业人数50人及以上,且累计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性质的基地当年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就业人数300人及以上,且累计就业达6个月及以上的;对非公企业性质的基地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就业人数100人及以上,且累计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挂牌为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的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20﹞52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95-4840116

▲政策内容

中小企业类型基地与农牧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挂牌为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的企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20﹞52号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95-4840116

▲政策内容

按照《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经自治区认定引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奖励资金基础上,另给予20%奖励。

享受主体:适用于经昌都经开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昌都经开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

政策依据:《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昌都市经开区;0895-483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