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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科技计划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6-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科技计划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都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库专家使用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评价作用,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结合昌都实际,参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昌都市科技局昌都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在区内开展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应当使用专家库,按程序选取专家。

第三条 专家库集成区内外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昌都市科技创新。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引导区内外专家为昌都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实名制,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征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原则。

第五条昌都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制度建设和专家库专家出入库标准制定。专业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整体设计、专家动态管理和评估评价。昌都市科技局定期开展专家库更新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入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

(二)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熟悉区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

(三)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或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被SCI、EI、ISTP、CSSCI索引收录的论文;

(四)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经验。

第八条 财务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中级职称从事财务审计工作5年以上;

(二)市直各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等从事财务审计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管理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及市直各相关单位等从事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正科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高水平人才,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在昌都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库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

(二)入库申请。专家通过实名填写个人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出入库申请,由所在单位开展形式审查工作;

(三)资格审核。根据专家所在单位形式审查结果提出专家入库建议名单报昌都市科技局审核,由昌都市科技局最终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昌都市科技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昌都市科技局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昌都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按照程序入库。

第三章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合理确定技术、财务、管理候选专家必要时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建议专家。

第十四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程序

(一)专家使用部门提出专家抽取方案,明确使用事由、专家抽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及回避要求,随机抽取产生候选专家。

(二)专家使用部门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咨询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建议专家。特邀专家须具有独到见解且未在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咨询评审组专家总数的1/3,咨询评审后按程序及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三)专家使用部门最终确定专家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专家实行诚信承诺制,咨询评审专家参加科技计划咨询评审活动需签订专家承诺书。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留痕管理机制。对专家申请、推荐、选取、公示、回避、承诺书签订等全程留痕,做到可追溯、可查询。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昌都市科技局通过专家使用部门评价、专家互相评价、效果评价等方式,在开展咨询评审后及时填写专家评价表,对专家参与科技计划咨询评审情况进行评估评价,作为后续专家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科技计划咨询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独立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有权拒绝自己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第十九条 专家参与科技计划咨询评审活动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科技计划咨询评审对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参与咨询评审科技计划负责人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市科技局修改完善;

(四)不得接受、索取咨询评审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不得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严重影响咨询评审结果;

(六)科技专家要恪守科研诚信、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

第二十条 专家使用执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负责人过去两年内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等合作关系;

(三)与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科技计划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的;

(五)咨询评审专家同期申报科技计划与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属于同一申报指南;

(六)其他妨碍评审公正性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在库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审资格;

(二)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三)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不按规定主动报告;

(四)索取、收受咨询评审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干扰咨询评审工作正常秩序;

(六)违反承诺约定的保密规定,泄露与咨询评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严重影响咨询评审结果;

(八)被科技管理部门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入库专家违反回避制度的,由昌都市科技局核实确认后,取消专家在库资格,并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藏科发〔2019〕270号)执行。专家因身体、年龄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出库的,可向昌都市科技局提交出库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出库。

第二十三条昌都市科技局及专业管理机构加强对专家个人信息保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严禁违规推荐专家入库建议名单。对于出现泄漏专家库中专家信息、违规推荐专家入库建议名单等失信行为的专业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管理资金、取消科技计划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出现泄漏专家库中专家信息、违规推荐专家入库建议名单等失信行为的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昌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人才计划评选推荐,科技奖励,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园区、双创载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需要抽取咨询评审专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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