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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6-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依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1200号)《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1201号)《西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藏科发202079号)《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藏科发2022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仅指在昌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三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需求引领、协同创新、夯实基础、滚动发展的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赋予依托单位对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自主权,强化评估督导,推进创新服务。

第四条鼓励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围绕昌都清洁能源、绿色工业、文化旅游、特色农牧业、数字经济、高原生物、高原健康、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自主建设、联合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创新主力军作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挥民营企业创新重要作用。

第五条鼓励各县(园)区、各部门开展科技平台招引,支持域内外企事业单位在昌都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第六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并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园)区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平台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平台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布局、备案、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布局

(二)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平台的备案申请、论证、评估等工作,监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

(三)促进技术融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产业中转化应用

(四)组织推荐科技创新平台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八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二)结合国家、自治区、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平台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四)保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所需条件,研究制定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科技创新平台给予项目、资金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创新平台建设

(五)组织本行业、部门推荐的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依托单位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具体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创新平台作为科技创新策源地予以重点支持,在人财物等资源分配上相对独立,赋予其相关科研自主权,最大限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二)落实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三)组织公开招聘或选聘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组建学术(技术)委员会,聘任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学术(技术)委员会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科技创新平台更名、组织结构重组等重大调整意见

(五)建立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平台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督促其规范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第三章平台备案

第十一条 为强化全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实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备案制。

第十二条 对申请备案的科技创新平台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成熟一个、备案一个。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适时发布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备案通知,并常年受理备案申请

(二)各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发布的备案通知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对各县(园)区、市有关部门推荐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专家论证和现场考察。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论证和现场考察,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备案建议

(五)备案。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备案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备案文件。

第十四条对于备案成功的,进行命名挂牌。分别统一命名为昌都+核心研究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昌都+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昌都+核心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中心”“昌都+核心研究方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昌都+核心研究方向+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昌都+核心研究方向+产业技术研究院等。

第十五条对获得市级备案的科技创新平台,分类给予扶持资助: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扶持资助、市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给予20万元扶持资助、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扶持资助、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扶持资助、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扶持资助、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扶持资助。

第四章 提档升级

第十六条鼓励支持市级备案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档升级,积极申报认定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并享受上级有关科研创新平台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对提档升级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积极申报昌都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各依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园)区应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供长期稳定的支持。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130日前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作为周期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自治区、市级重大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绩效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类。原则上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参评科技创新平台数量的30%,评估结果为较差的不低于参评数量的10%。绩效评估结果是动态调整和绩效奖励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单个评估周期内(三年),对考核等次为良好、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分别给予1520万元奖励扶持;对考核等次为良好、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40万元奖励扶持;对考核等次为良好、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60万元奖励扶持。

第二十四条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备案序列,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五条 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纳入全市科研诚信管理范畴。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和备案资格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已纳入备案范围的予以清退处理,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对无故不完成科研任务的,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对出现环保、安全生产、生物安全事故及知识产权、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并予以摘牌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纳入备案范围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需要更名、变更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经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建议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方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各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级本地方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建设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推荐、备案、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奖励扶持条款与市内其他文件规定重复的,按本办法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5年。

附件:

昌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备案(建设)标准

昌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科技型企业或重点科研机构建立的,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开发和工程化平台。

第二条市级备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围绕昌都现代农牧业(青稞、牦牛、饲草、阿旺绵羊、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等)、高原绿色工业(饮用水、轻工业制造、装配式建筑、新型材料、清洁能源、绿色矿业、高原制供氧等)、特色文化旅游、数字经济(软件开发、东数西算等)、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检疫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等)等重点特色产业领域,以促进重大工程科技创新为目标,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申请备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昌都市行政区域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持续运营不低于2年。行业龙头企业可自主申请或与区内外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联合申请。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二)符合拉昌都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具有相对固定、集中且不低于200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技术服务的场所;具备价值不低于30万元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运行管理制度

(四)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不低于5人,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的专兼职队伍;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五)对于新筹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主要评价其研究开发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服务案例及科研开发计划等条件

(六)依托单位提供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撑、基础设施和后勤保障以及学术活动条件

(七)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申报前2年无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

昌都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第一条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依据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社会经济、科技战略布局,支撑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服务生态学、生物学、天文学、大气科学等领域和学科发展,获取长期野外观测数据,开展实验和研究工作。

第二条 市级备案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主要以昌都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为目标,围绕高原生态系统,开展观测试验、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

第三条 申请备案市级野外观测研究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观测站点在昌都市辖内,依托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部门等单位建设

  (二)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和昌都市战略需求和学科长远发展需要,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三)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具有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并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自身特色和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市级及以上的科研任务

  (五)具有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六)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为社会经济发展、教育和科研应用等提供共享服务

(七)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昌都市重点实验室

第一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为主体建设的基础科学研究和工程研究类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优势学科发展前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点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实现知识创新,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条  市级备案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要目标,围绕高原生命健康、藏医药资源保护与开发、食品安全、文物保护、特色农牧业、生态环境、智慧城市、新能源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条申请备案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为在昌都市行政区域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室面积不少于300m2,具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不低于50

(二)实验室在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创新优势,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学风正派,具有2年以上建设基础

(三)实验室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且不低于10人的专兼职科研人才队伍

(四)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在该研究领域近三年来承担、参与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项目5项以上,在申报领域发表高质量论文5篇以上

(五)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专职从事本领域的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占30%以上,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占10%以上

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自治区、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知识产权明晰,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依托单位提供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撑、基础设施和后勤保障以及学术活动条件

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申报前2年无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

                                                                                                         昌都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一条技术创新中心是依托区域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或组织组建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平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破解产业、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支撑引领作用。

第二条  市级备案的技术创新中心主要围绕高原健康、绿色矿产、天然饮用水、清洁能源、智能制造、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高原供制氧、藏医药、高新数字及技术应用、碳达峰碳中和、智慧交通技术及材料、文化文物旅游、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三条申请备案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为在昌都市行政区域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单位或产业技术联盟组织,运营满2年,为行业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

(二)申报领域与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以及昌都市重大任务、重点工作等紧密结合,聚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关键技术领域,具有明确的发展定位

(三)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拥有自主关键技术,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多项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和专利。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区内外技术带头人,具有不低于20人的稳定的技术研发和服务团队

(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区内外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服务成效明显,已经形成不低于5项服务案例

(五)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优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和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六)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申报前2年无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

昌都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第一条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面向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院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疾病诊疗技术研究、临床成果推广和人才队伍培养的高水平、开放式科技创新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对接国家战略部署、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带动基层医疗发展、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第二条 市级备案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以维护和保障当地群众健康为目的,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针对高原适应、心脑血管、内分泌、创伤急救等高原特色医疗领域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为培育自治区级、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奠定基础。

第三条申请备案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床诊疗水平先进。申报的牵头单位必须为市域内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具备医学临床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和病例数;有必要的研究试验设备和分析检测仪器

(二)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具有较大影响的临床专家作为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市相关临床学科发展

(三)临床科研成果显著。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取得了标志性成果,团队在申报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申报前3年内,在申报领域参与了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或承担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市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四)成员单位强强联合。申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必须联合市内本领域的主要优势单位,建立覆盖市、县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其中,市级优势医院不少于1家,县区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3

鼓励疾控机构和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动物实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因测序等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参加。

(五)管理制度健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备,同时,具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昌都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其科研、服务等经营活动完全按公司制要求运作的法人科研机构,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等。

第二条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围绕昌都特色清洁能源产业、绿色工业产业、文化旅游产业、数字经济产业、高原特色农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实现产业自我造血功能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申请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昌都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能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课题)的能力,攻克行业(产业)若干共性关键技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实体机构应当在昌都市依法登记注册满2年,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明确的研发服务方向。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三)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类别分为四类:农业、工业、服务、其他。

对申报农业类的新型研发机构要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其自主可支配的办公、科研、实验田面积共计不少于2000,科研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万元,并具有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成果转化或孵化、人才培训等功能。

对申报工业类的新型研发机构要具有较好的科研硬件设施,其自主可支配的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以上,科研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并具有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功能。

对申报服务类的新型研发机构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自主可支配的办公面积不少于300以上,并具有咨询服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或孵化、人才培训等功能。

对申报其他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支持。

(四)具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和服务人员队伍,科研人员占其职工总人数60%以上,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比例高于5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1人以上

(五)须由一个或几个行业科技型骨干企业发起并作为投资人,有一个或几个高等院所或自治区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对象,合作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或技术服务,实际服务案例不低于3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七)单位申报前2年无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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