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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的通知

藏医保〔202572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西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


西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藏医保〔2021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通过平台进行注册申报、维护信息等活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品必须全口径通过西藏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除国家和省际集采我区中选产品和直接在我区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藏成药、藏药制剂、藏药饮片外)采取川藏联动的方式进行省际动态联动,分类挂网采购、公开挂网挂价。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及药品追溯码等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性负责。

企业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应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对于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等失信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我区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国家及我区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其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参照本规则第二条的挂网报价原则执行,企业可随时申报、及时挂网。中(藏)药饮片、中(藏)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或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进度和川藏联动情况结合我区实际,逐步推进挂网采购。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挂网药品原则上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计价,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下同),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2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处理。

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或最小制剂单位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企业应在新的更低挂网价格(含联动参考价格及备案专区挂网价格)执行30天内通过平台申报价格信息,自主发起价格调整。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依次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及时监测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平台无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首个挂网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平台已有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挂网产品根据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后续申报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不高于平台首个申报挂网成功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照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品的黄标价)的按照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平台无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首个申报挂网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平台已有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挂网产品根据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后续申报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不高于平台首个申报挂网成功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照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品的黄标价)的按照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照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照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照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照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执行省际间价格动态联动。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以及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产品,供应我区的(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照中选价在西藏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其中供应四川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进行申报,其余非主供和非备供将通过联动四川的方式进行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省际联盟(含省级,下同)组织集采中选产品,供应我区的,按照中选价在西藏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其中供应四川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进行申报,其余非主供和非备供将通过联动四川的方式进行挂网。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中选企业可向牵头省份申请增补新规格及其中选价格,我区实行动态联动。

国家及省际联盟组织集采的非中选产品、协议期满接续未中选的原中选产品以及我区未参与外省集采的相关产品,联动四川省的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照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按照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的,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暂停挂网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照不高于黄标价格可重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包括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产品),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相涨价。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三条 挂网药品分区管理

挂网药品按照活跃区不活跃区两类进行分区管理,挂网药品2年内在平台无实际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转入不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后台保留信息记录,平台前端不显示。原则上我区平台不采集外省不活跃区数据作为跨地区价格联动来源。不活跃区保持平台采购畅通,当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原则上遵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藏医保〔202193号)》等我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允许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采取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临床急需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照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医院实际采购价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三条形成的挂网价格采购作为实际采购价格,允许企业主动下调挂网价格。集采中选(含续约)药品以集采中选价作为实际采购价,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六条 规范完善药品撤网及恢复挂网机制

(一)撤销挂网及暂停交易资格。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可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由药监部门出具相关停产证明文件,企业无法继续生产;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符合我区规定的其他可撤销挂网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程序撤销药品挂网:经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裁决或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挂网资格;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等监管要求、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程序暂停药品交易资格:已挂网产品未及时联动外省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在价格监测和价格风险处置中不符合《差比价规则》;不符合国家及川藏两省相关价格治理要求的。

撤销挂网及暂停交易资格药品的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二)恢复挂网

撤销挂网及暂停交易资格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平台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平台将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八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鼓励探索末位淘汰的竞争性挂网机制。已挂网药品价格符合本规则差比价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不符合本规则差比价规则的逐步梳理规范;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逐步探索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流程,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

受理挂网申报时,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应当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后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来源: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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