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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14号

发布时间: 2025-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昌人社监罚字2025〕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昌都市卡若毫门盛夜娱乐会所

经营者次仁巴登

住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嘟嘟卡商业广场2号楼瑞庭大酒店四楼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02MA7K74HJ0L

本机关2025年12月9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疑似存在雇佣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12月7日至12月9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未成年人张雨乐(年龄:17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未成年人张雨乐笔录及身份信息;

2.昌都市卡若毫门盛夜娱乐会所经理次仁曲培笔录及身份信息;

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通过现场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5〕14号),明确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同时送达《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5〕14号)。上述行政处罚文书均已严格履行公示程序,通过卡若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截至法定时限,你公司既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依法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法定权利。

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95-4829894),罚款缴纳到国库。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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