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藏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5〕14号
昌都市卡若毫门盛夜娱乐会所: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12月7日至12月9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未成年人张雨乐(年龄:17岁)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或昌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电话:0895-4845988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