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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026〕第1号

发布时间: 2026-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劳社监字〔2026〕第1

昌都市卡若区拾雾酒吧

本机关2026年1月2日接到卧龙街警务站移送关于昌都市卡若区拾雾酒吧疑似雇佣未成年人的违法线索。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1月2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未成年人卓曲(年龄:17岁工作,工作1月28天)、加永曲珠(年龄:17岁,工作15天)、旦增嘎登(年龄:17岁,工作9天)、丁增扎西(年龄:16岁,工作1个月2天)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未成年人卓曲、加永曲珠、旦增嘎登、丁增扎西笔录及身份信息;

2.昌都市卡若区拾雾酒吧法人四朗绕吉笔录及身份信息;

3.昌都市卡若区拾雾酒吧经营者加永克珠笔录及身份信息。

昌都市卡若区拾雾酒吧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决定给予你昌都市卡若区拾雾酒吧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95-4829894),罚款缴纳到卡若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27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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